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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六章:夜中闲谈(5)(2/2)_明日记_新笔趣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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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六章:夜中闲谈(5)(2/2)

的保甲制度产生于王安石变法。王安石在熙宁三年时推行其法:每十家为一保,选一人为保长;五十家为一大保,选一人为大保长;十大保为一都保,选一人为都保正,一人为副保正;客户两丁以上,出一人为保丁。这种保甲法在熙宁六年开始在全国实施。次年,又令州县坊郭择相邻户三二十家排比成甲,选出甲头,督输税赋苗役。如果说保长之制是为了维护地方治安,而甲头之制则是为了替政府督输赋税和劳役。这种保甲制度的特色是兵民合一,忙时务农,闲时习武。在当时,二丁抽一,对农民而言,负担是很重的。这种保甲制度表明了封建 的国家机器对乡里社会的直接渗透,正是通过这种人人结合,家家相联的方式,把中国广大的民间社会牢牢地控制在统治者手中。

宋代以后,保甲制度在中国逐渐实行,陆续取代了传统的乡里制度,但直到明代中期以前,保甲制度还是一种很不严格的组织形式。各地情况不同,实行的保甲制也各不相同,存在着较大的差异。明代中期以后,便是由南赣巡抚,左都御史王阳明创造了“十家牌法”,规定十分细密,使保甲制度逐渐走向成熟和完善。王阳明“十家牌法”的主要内容为:每十家为一牌,每户门前置一小牌,查实造册报官备用。规定每日每人执牌挨户察纠情况,随时报官。如有隐匿者,十家连坐。清承明制,自顺治到嘉庆,清代的帝王皆十分重视保甲的作用。雍正四年(1726年)吏部遵旨议行保甲法。其法:“十户立一牌头,十牌立一甲长,十甲立一保正。”按规定,即便村庄不合标准,也可不限于具体规则,“村庄虽小,即数家亦可编为一甲。”为稽查方便,十保甲之法得以更好实施,规定每户“发给印信纸牌一张”。到乾隆二十二年又更定保甲法十五条,使清代保甲制度更为具体严密。

从王阳明发明“十家牌法”到清代的保甲法十五条,保甲制度越来越趋于成熟,政府通过保甲制度对社会的控制也越来越严密。到了清光绪十年安徽歙县知县发布的告示中看到当时实行保甲法的情况:“歙县正堂吴为发总牌事照得现办保甲长:十户立一牌长,十牌立一甲长,十甲立一经董。责成挨户编填,连环结保,互相稽查,以杜奸宄溷迹。为此给发十家总门牌,注明丁口、籍贯、职业,轮流巡查。倘一家为匪不法及窝藏盗贼,九家公同出首,毋得容隐干咎。须至牌者。一严禁三五成群拜盟结党;一严禁行踪诡秘煽惑乡愚;一严禁窝盗藏娼祸害良民;一严禁讼师讼棍搭抬撞调;一严禁私铸私宰相习为非;一严禁赌局烟馆容隐匪祸;一严禁持械打降依众逞强;一严禁拐抢妇女和诱略卖;一严禁外来流丐强计恶索;一严禁游手好闲懒惰失业。裱糊木板,于各家门首轮流张挂。”这种裱糊木板,张挂各家门首的就是所谓的“十家牌法”。王守仁所创立的“十家牌法”在当时悬挂的木牌分为两种:一种是写明十家姓名者,由牌长执挂,用以轮流稽查;一种只写明一家户主及子女情况者,是各家悬挂于门首的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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