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整理第一帖:民国的教育(2/2)
学时数,第一表为公民1、国文o、英语o、算学o、生物学1o、化学1o、物理1、本国史、外国史6、本国地理6、外国地理6、论理、图画1o、音乐6,每周共教学1-小时,课外活动及在校自习6-小时:第二表取消论理、图画、音乐、卫生科,增加蒙回藏语或第二外国语科,每周教小时,年共o小时。民国廿五年16年又公布了《修订中学课程标准》,减少了教学时数,修改了劳作课程,确定了职业科目的地位与时数,取消了自习时数的规定。
关于师范学校的课程,教育部于民国十九年1o年至廿四年1年颁布了诸如《师范学校课程标准》之类的一系列文件,规定师范学校的课程为公民、国文、历史、地理、算学、物理、化学、生物、体育、卫生、军事训练、劳作、美术、音乐、论理学、教育概论、教育心理、教育测验及统计、小学教材及教学法、小学行政实习等科。乡村师范及幼稚师范的课程,另有规定。
关于职业学校的课程,直到民国廿三年1年才刊行《职业学校课程标准》,分初级、高级两种,初高级都分科:农业、工业、商业、家事及其它职业者。课程设计初级较高级简易一些,如初级关于商业者的课程为:普通商业簿记、会计、记、打字、广告等;高级则为银行簿记、会计、记、保险、汇兑等。职业学校每周教学o-小时,以职业学科占o,普通学科占o,实习占o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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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制度方面
民国十六年1年国民党政府在南京设大学院,各省设大学区,以大学院和大学区领导全国及各省的教育。两年后1年,大学院取消,恢复教育部。民国十九年1o年公布《大学组织法》、《大学规程》、《专科学校组织法》,次年11年又颁行《专科学校规程》。
规定,高等教育机关分大学、独立学院、专科学校种。大学分文、理、法、教育、农、工、商、医学院,具备学院以上者,方得称大学,且者中必有1理、农、工、医学院。不满学院者称独立学院,修业年限除医学院为年外,均为年。大学及独立学院,得设研究院所,研究院分文、理、法、教育、农、工、商、医等科研究所,具备了研究所以上者,始得称研究院。研究所每所设若干学部,研究期限年。专科学校分工、农、商、医、艺术、音乐、体育等,修业年限为-年。大学由教育部、省及市设立,均得经教育部核准。私人也可设办大学。大学各学院下设若干系,并得附设专修科。专科学校部、省、市及私人设立均得经教育部核准。
课程方面,民国十八年1年颁布了《大学规程》,规定:大学院及独立学院各科除党义、国文、体育、军事训练及第一、二外国文为共同必修科目外,须为未分系之一年级生设置本科目。大学各院各科课程得采学分制,但学生不得提前毕业。后来一律采用学分兼学年制。除医学院外,大学生应修学分最低标准为年1学分。需课外自修者,每周上课1小时满1学期为1学分,实习及无须课外自修者,小时为1学分。民国廿年11年的《修正专科学校规程》规定:各科专科学校以党义、军事训练、国文、外国文为共同必修科目。亦实行学分制。除医学院外,其它各院系科科目表,在这一时期没有颁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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