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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章:封疆大吏自难做(2)(2/2)

的考课、黜陟、改调,操于吏部考功、文选二司。京察确定去留后,又得听科道纠劾、拾遗。地方重大事务未及完报者,亦由科道查参。纵观有明一代巡抚,几乎没有不被科道论劾者。巡抚属内的农桑赋役事务,得接受户部的指导,所管军务,得听命于兵部。巡抚对地方重大问题的处置,在正式上疏前一般还得用揭贴请示内阁。

另外,明代御史的分道巡按,始于洪武十年。此后,巡按御史逐渐成为中央对地方的主要监察力量和都察院在各地的派出机构。正德时朝臣胡世宁就指出:“天下亲民者,郡县守令也;总督郡县者,藩臬二司也;巡察二司守令者,巡按御史也。”景泰四年以后,巡抚均戴都御史衔,确定了对巡按的统属关系。但是,巡按御史在履行职责时仍保持独立性,巡抚不得干预。可见,巡按并不是对巡抚,而是直接对中央都察院负责。嘉靖十一年重定抚、按职掌时更明确规定:“其文科武举,处决重辟,审录冤刑,参拔吏典,纪验功赏,系御史独专者,巡抚亦不得干预。”但巡抚所行之政,巡按却可查核纠劾。成化十八年五月,命巡按御史每年将镇守总兵和巡抚都御史的政绩奏上听勘。嘉靖十一年重申:“地方之事,俱听巡抚处置。都、布、按三司将处置缘由,备呈巡按知会。巡按御史出巡,据其已行之事,考查得失,纠正奸弊。”在巡抚和总兵、中官及三司、郡县官发生互讦时,也由巡按御史勘核上闻。

这样,巡抚一方面总揽一省之军政,被视为“封疆大吏”,另一方面,又必须作为地方长吏接受巡按代表中央所进行的纠举督察。另外,嘉靖以后在诸边陆续设置的总督,不定期差遣的巡视官,以及形形色色的公差御史等,也都在一定程度上对巡抚起着牵制乃至控制作用。因此,尽管明代巡抚集三司之权为一体,却不可能成为独立的政治力量,更无法象唐代节度使及晚清督抚那样,发展成为与中央对抗或龃龉的地方势力,而只能是紧密地依附于朝廷的力量,具体点来说,虽然巡抚作为有实权的封疆大吏,但是还是被朝廷拿得死死的。

从巡抚的设置到它的全面地方化和制度化,成为地方最高权力机构,整个过程是在不自觉和被动中进行并完成的。朝廷一开始就力图维系原有的三司并立体制,坚持巡抚临时性差遣的原则。成化以前一些地区巡抚的置而复罢、罢而复置说明了这一点。但是,客观形势的发展则不断冲击并最终改变了这一点。

明朝中期一来流民问题逐渐严重,各地农民的反抗时有发生,政府的赋役来源也受到影响。正是在这一形势下设置的。明政府的初衷,是指望有廷臣处理,上述问题可很快解决,巡抚就可以事毕复命,不再复遣了。但是,巡抚尽管可以凭藉朝廷重臣的身份在灾情严重地区开仓赈民、招抚流亡,以解燃眉之急;也可以督促地方有司平定民众的斗争,以恢复正常的统治秩序;还可以持敕惩治某些横行乡里的乡绅豪户,祛除民害。但它只能缓和一时一地的阶级矛盾,却无法从根本上解决社会矛盾的激化。而自景泰、天顺,尤其是成化以后,农民的流亡和闹事乃至起义已不再是个别的地区性问题,而是普遍的全局性问题,因此,巡抚不仅不能“事毕复命”,一些已被撤回的巡抚也纷纷恢复。并且内地巡抚的提督军务,也大多是因为为数众多的流民、暴民问题所给予巡抚的这种军事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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