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体
关灯
上一章 进书架 回目录    存书签 下一页

第68章 无依有靠(1/2)

一边是阖门咄咄逼人,一边是道宗百口莫辩。阖门死咬道宗,要与道宗过不去,怎么会轻易让易解羽顶替过去。道宗弟子杀人,已经是 不离十的事情,保全道宗名声和威严,是宗内每个人的希望。

易解羽,不过淬魂初期的小子。他不可能是分神初期的对手,更不可能将其杀死,易解羽一说,明眼人看着就是道宗舍车保帅的借口。道宗和阖门人人看着,易解羽不能用入虚的本事,不然更惹出麻烦,实力悬殊之大,不是道术三七尺可以取胜,这个火炭只怕还会丢回道宗。

不过这让道宗有了脱辩的机会,一长老对易解羽道:“你可得使出全部本事来,不然又会怪上我道宗了。”

易解羽当没听到,只看着那分神汉子。汉子身长八尺,手执玄铁***,像经验老辣的猎户。与人决战各有不同,要提防修道之人的法术,更要仔细练武之人的搏杀。汉子把刀一横,两眼自刀刃露出,算是开始了。

易解羽习惯了断尺,这下改用长剑,有些用不来这种锋芒毕露的利器。即便如此,易解羽出手毫不拖拉,三七尺出剑便来。三步做一步,一剑化三剑,直击汉子面门。

旁的看见,觉得有戏。淬魂初期叫板分神境界,人人都当笑话看的,但易解羽一出手就是道术,反倒有点意思了。

这样一击,汉子毫不在乎。一刀切过破去两剑,再对撞上嫫夫人剑剑身,一阵嗡嗡作响。易解羽推波助澜,挑剑而出,化出九重剑气,正是三七尺第二式。汉子大喝一声,***如猛兽呼应,刷刷刷尽皆破掉。接着两人缠斗在一起,汉子是猛虎扑兔,易解羽是游蛇偷窝。

没出三招,汉子以优越的修为和气力,压制住易解羽。这让易解羽明白,两人之间存在着太大的差距,不能硬敌。

易解羽跳出一丈,使出三七尺第三式。总共有九九八十一道剑光,都是灵力所化,这才是易解羽的优势。汉子有再强的内劲和修为,他终究是武修,离开了距离和刀就使不出那么大威力。加上易解羽每道剑光都有灵力,自然一道也不能轻视,偏大汉防的是滴水不漏。

这招过去,没能伤大汉丝毫。大汉喝道:“还有什么本事,赶紧使出来吧,我可要发力了。”

招式已经用绝,易解羽心里大叫不好。看着大汉冲近,自己没了更多的应对,这一战实力悬殊太大。突然一道光照在嫫夫人剑上,折入易解羽眼中,虽然微弱,却如希望。再看手中长剑,银银皎皎,似有生命。点点光斑错落在剑身,千锤百炼的痕迹,凝练着剑器的魂,便是不屈与希望。

也许这就是日月星,世间都遵循的天上规则。像船上见到的三者,他们的奥秘玄机,易解羽从未破解。他们信手神迹、木做刀剑、决胜虺蛇,每件事情都很简单,却都不是他们能力以内能做到。

易解羽不自觉使出三者的招式,那是在斗虺蛇时见识到的。汉子再霸道的劈刀,也有格去的地方;再凌厉的扫刀,也有投巧的弱处;再凶猛的剁刀,也有应对的挡口。三者招式玄妙,一一使出来,汉子的刀技都能破解,使得汉子倒像在耍弄三板斧。

汉子的刀技已经不可怕,但他修为深厚,易解羽想更进一步打败汉子,还是力不从心。道宗一长老看出易解羽剑法其中奥妙,开口说道:“日月星辰,等同天地;三才合一,无所不利。”

易解羽听了,顿然想到三者的合击。易解羽赶紧使出合击的招式,只见嫫夫人剑在易解羽手中飞舞,每一道剑花似有生命,每一次破空都是高歌。嫫夫人剑不谙人理,却通天道,它不是不解风情,只为遗世独立。

汉子的攻击不再可怕,易解羽的反扑无往不利。很快汉子落入弱势,身上不断被刺出伤口,放佛在告诉汉子,再有厉害的本事,也能让你千疮百孔。

胖长老见情势不对,一跃而入拉出汉子。别看他体型肥胖,但轻巧敏捷,身法之中,有风云之道。汉子被拉出时,身上已中十余刀,都有鲜血在流,如果再耗下去,只怕会落得血尽而亡。

眼下比试结果清楚明了,道宗的人个个眉开眼笑。易解羽已经承认是凶手,如今也证明有杀人的实力,道宗顺理成章脱去罪名,他们当然开心的不得了。

但这让胖长老很愤怒,他可不能就这样吃瘪。吐了口气,对易解羽道:“如此看来,杀我鱼峰舵几十人的凶手就是你了。给你两个选择,要么加入我帮,用一生赎罪;要么将你千刀万剐,为我们兄弟偿命。”

自家没讨到便宜,阖门和鱼峰舵一干人都在看在眼里,各个是内心愤懑,跟声吼着“赎罪偿命。”

胖长老按耐住众人,死盯着易解羽。嘴上像在威胁易解羽,实则是告诉易解羽,他既然选择帮道宗顶罪,那就要承受阖门与鱼峰舵所有的仇恨。眼前的路有两条,要么死要么生不如死,总归是要为自己言行付出代价。

可看似在等易解羽回答,却是在等道宗回应。易解羽帮了道宗,总不能把性命搭上了,道宗也不为他出手一次,不然道宗就是不仁不义,易解羽还会与道宗互反。可等了良久,道宗没有一个人吭声,胖长老笑道:“
本章未完,请翻下一页继续阅读.........
上一章 进书架 回目录    存书签 下一页
音乐课又双叒叕被霸占了 妃本张狂:废柴嫡女娶邪王 修仙界枪械师 新书 高手寂寞 只为在最美好的时光遇见你 无限神系之万兽园 我师叔是林正英 秀才家的小娘子 纳妾记I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