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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京审判(1/4)_紫日_新笔趣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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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京审判(1/4)

指1946年1月19日至1948年11月12日在日本东京对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日本首要战犯的国际审判。1946年1月19日,远东盟军最高统帅部根据1945年12月16—26的莫斯科会议规定,发表了特别通告,设置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同时颁布了《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其内容与英、美、苏、法4国在伦敦签署的《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基本相同。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由中国、苏联、美国、英国、法国、荷兰、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印度、菲律宾各1名法官组成,共11名;11国又各派检察官1人。澳大利亚法官.f.韦布任庭长,美国律师j.基南任检察长。中国委派法学家梅汝璈为法官。由11国检察官组成的委员会于1946年4月29日向法庭提出起诉书。被告28人,除松冈洋右等3人已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外,实际受审25人。起诉书控告被告自1928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期间犯有破坏和平罪、战争罪和违反人道罪。审讯自1946年5月3日开始。1948年11月12日法庭宣布判处东条英机、广田弘毅、土肥原贤二、板垣征四郎、松井石根、武藤章、木村兵太郎绞刑,木户幸一等16人判处无期徒刑,东乡茂德判处20年徒刑,重光葵判处7年徒刑。7人绞刑于1948年12月23日在东京巢鸭监狱执行。绞刑于1948年12月22日执行。自1950年起美国不顾世界舆论的反对,将判刑的首要战犯陆续释放出狱。这次审判并不能代表所有被侵略国家人民的意志。但确认侵略战争为国际法上的犯罪,策划、准备、发动或进行侵略战争者列为甲级战犯,是对国际法战犯概念的重大发展。

有以下论定:1日军入侵并占领南京是事先预谋的2:在日军占领后六个星期内,南京及其附近被屠杀的平民和俘虏,总数达30万人以上。这个数字还没有将被日军烧弃了的尸体,投入到长江,或以其他方法处分的人们,计算在内3日军在占领南京期间对南京进行了强奸抢劫焚毁房屋等罪行

[编辑本段]【参与国家与法官】

澳大利亚:威廉·韦伯爵士(siriibb)澳洲最高法院法官;法官团主席

加拿大:爱德华·斯图尔特·麦克杜格尔(edrdsurmdug)前法官,加拿大省最高法院

中华民国:梅汝璈律师;立法院立法委员

法国:亨利·柏奈尔(hribrrd)巴黎首席检察官及首名军事法官

印度:拉达宾诺德·巴尔(rdbid)加尔各答大学法学院讲师;曾提出异议

荷兰:贝尔特·罗林(rfssrbrr?ig)乌特勒支大学法学教授

新西兰:艾里玛·哈维·诺斯克罗夫特(hrvynrrf)新西兰军法处长

菲律宾:德尔芬·哈那尼拉(cdfijri)律政司;最高法院成员

英国:帕特里克·德富林勋爵(hlrdri)苏格兰最高法院法官

美国:约翰·帕特里克·希金斯(j.higgis)麻省最高法院首席法官;

密朗·c·克莱墨尔将军(mjr-grcrr)于1946年7月代替希金斯

苏联:伊凡·密切叶维支·柴扬诺夫将军(mjr-gri.m.zryv)最高军事法院成员

[编辑本段]【历史争议】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公正性不足,甲级战犯本质上是战胜国对战败国的(不公平)审判,而乙级丙级战犯的审判也有冤枉及纵放的问题。

1.远东军事法庭会被批评审判草率,证据不足就定罪、尚未审问重要问题就处死;有些判决甚至被批评为公报私仇,部分被判刑者并没有违反人道等罪行。

2.部分真正犯有违反人道罪行的日方人士并没有被重判、甚至等于没有被判刑;原因并非罪证不足,而是种种政治妥协。

3.盟军将领也承认,如果这一次是日本打赢,日本可以用相同的罪名来起诉他们。(详见东京轰炸)

4.最大的问题在于处罚甲级战犯,处罚涉及滥杀虐待的乙级丙级战犯是应该的,但订定甲级战犯的作法会被批评为战胜国对战败国的不当审判:

同盟国方面部分人士(如拉达宾诺德·巴尔)也对判决提出批评,并认为对日方不公平。

有些人认为日本与盟国之间的战争只是两个殖民主义集团的对抗,违法宣战应该无罪。

靖国神社的代表认为:靖国神社不能把甲级战犯分离出去,其根据就是不能承认对甲级战犯的判决;如果承认了,就等于认可了东京审判。

遗族会代表古贺诚认为:东京审判是“胜者对败者的审判”,这样的审判本身是不能承认的;但是,“国际法庭的结果,我们是必须接受的。”

北海道大学教授高井洁司认为:既然我们日本人能够接受东京审判,那么就应该对自己的战争责任进行彻底的验证。

飞赴东京

1946年3月20日,上海华懋公寓1层的大厅里,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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