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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5章 召集非常国会(3/3)

上之连署,得提议修改,以列席议员三分之二以上议决之。

第十一条:本大纲自宣布之日施行。

八月三十一日非常国会通过《中华民国军政.府组织大纲》,并宣布如下:

第一条:中华民国为戡定叛乱,恢复《临时约法》特组织中华民国军政.府。

第二条:军政.府设大元帅一人,元帅三人,由国会非常会议分次选举之,以得票过投票总数之半者为当选。

第三条:《临时约法》之效力未完全恢复以前,中华民国之行政权。由大元帅行之。

第四条:大元帅对外代表中华民国。

第五条:大元帅有事故不能视事时,由首次选出之元帅代行其职权。

第六条:元帅协助大元帅筹商政务。元帅得兼任其他职务。

第七条:军政.府设立各部如左:

一、外交部。二、内政部。三、财政部。四、陆军部。五、海军部。六、交通部。

第八条:各部设总长一人,由国会非常会议分别选出咨请大元帅特任之。

前项选举,以得票过投票总数之半者为当选,但遇总长缺位未经选举以前,大元帅得为署理之任命。

第九条:各部总长辅助大元帅执行职务。

第十条:元帅府及各部之组织,以条例定之。

第十一条:军政.府设都督若干员,以各省督军赞助军政.府者任之。

凡有举全省兵力宣布与非法政.府断绝联系者,依前项之规定。

第十二条:本大纲至《临时约法》之效力完全恢复,国会及大总统之职权完全行使时废止。

第十三条:本大纲自宣布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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