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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2章 张勋复辟(3/3)

设。至通俗易婚等事,并着所司条议具奏。(五)自宣统九年五月本日以前,凡与东西各国正式厘定条约,及已付债款各合同,一律继续有效。

“(六)民国所行印花税一事,应即废止,以舒民困。其余苛细杂捐,并着各省督抚查明,奏请分别裁减。

(七)民国刑律不适国情,应即废除,暂以宣统初年颁定现行刑事为准。(八)禁除党派恶习,其从前政治罪犯,概予赦免。倘有自弃于民,而扰乱治安者,朕不敢赦。(九)凡我臣民,无论已否剪发,应遵照宣统三年九月谕旨,悉听其便。凡此九条,誓共遵守。皇天后土,实览临之。将此通谕知之。宣统九年五月十三日。内阁议政大臣张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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