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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海盗(3/7)

成为中国海盗活动演变的重要转折点。由于失去越南巢穴,海盗们只能返回中国。在嘉庆七年以后的几年时间里,海盗们发现自己遇到了两大麻烦,一是要在失去退路的情况下直接与清军水师对敌,二是由于主要海盗首领的丧失,各大小匪股群龙无首,为了争夺势力范围,海盗各股之间经常发生混战[27]。从当时的一些零散记载来看,单在广东就有十几位盗首互争雄长。这种状况在相当程度上制约了海盗的发展。

但是。到嘉庆十年(1805)六月,在“立合约”的基础上实现了大联合。该“合约”由当时有实力的盗首郑文显、麦有金、吴智清、李相清、郑流唐、郭学宪、梁宝等7人联合订立。据“合约”宣称:“为会同众议,为肃公令事。窃闻令不严不足以儆众,弊不革不足以通商。今我等台众出单……凡我各支快艇,良恶不齐,妍强各异。苟非约束有方,势必抗行弗颐。兹议后开款条,各宜遵守……倘有恃强小恤、抗行例约者。合众究办”。并开列八条款项,主要内容如下:1.通海大小船只,编为天、地、玄、黄、宇、宙、洪七支,“各支将行网、花名登簿列号”;2.不得假冒别支旗号;3.不得阻截有单之船;4.“打货船”时,所有船艇货物,先到先得,不许“恃强冒占”;5.凡”牵取有单之船”者,出面阻止者奖,“坐视不首者,以串同论罪”;6.不得私自驶往各港口、海面劫掠;7.不许陷害前来买卖的客商;8.统一“齐集会议”、下达命令的信号[28]。该“合约”的宗旨十分明显,就是“会同众议,以肃公令”,“抗行例约者,合众纠办”。至于所列八项条款,可以看出:(1)开始统一编队,组织系统化;(2)强调行动纪律,严禁改换旗号、私自出掠等行为,否则,或“合众攻之”,或处决行网、老板,等等;(3)海上行动的重点是保护”通商”,即有组织地发单勒收保险费。劫掠港口,打货船;(4)通观全文,这是一份地地道道的海盗行动纲领,其中不包含“反清”、“抗清”的意图。根据以后几年的情况来看,“立台约”后的,基本上是各按地域行事的,这说明“合约”确实起到了一定的约束作用。同时,这种联合是松散的,各大帮基本上是各行其事。下面试对“立合约”后的各大帮情况作一简单介绍。

参与订立”合约”的共有7位帮主,其中,郑流唐在订约后不久,在一次内部争斗中,半边脸被砍伤,遂带领人船投降了清廷,故以后实有六帮。后来的史料里,一般不以“合约”中所说“天地玄黄宇宙洪”来划分,而以各帮所用旗色加以区别。据朱程万《己巳平寇》记载,郭婆带一股,“领船百余,号众万余人,旗包黑,曰黑旗帮”;张保原是郑一部下,郑一死后,与郑一嫂共掌郑一余部,“领船二百余号,众二万余人,旗邑红,曰红旗帮”;梁保一股,“船差少,附于张保,旗色白,曰白旗帮”。以上三股,“分据东中两路,有急则互相救护,互为首尾者也”。西路则有吴知青、李相清、乌石二分领黄、绿、蓝三旗,其中蓝旗帮乌石二势力最大,“敛财物岁计银不下十万两,而涠洲、阑洲孤悬海外,遂据为巢穴。李相清、吴知青又朋比以益其势,由是东中西三路俱扰。中外商民不安业者弥年矣”[29]。各帮概况见下表:

七帮情况简表

帮主姓名

旗色

人船最大规模

主要匪目

各帮结局

郑文显

(即郑一)

红旗

船艇600—1000艘之间

人数2万一4万之间

梁婆保、香山二、萧步鳌、郑国华、亚选嫂、大炮腹

投诚

郭学显

(即郭婆带)

黑旗

100余船

1万余入

冯用发、张日高、郭就善、王亚三、亚甘

投诚

梁保

(即总兵保)

白旗

船50艘左右,人数不明

温亚鹄、叶亚五、梁亚康

溃散

麦有金

(即乌石二)

蓝旗

至少160艘船,

人数1万左右

乌石大、乌石二、郑耀章、杨片容、周添、龙运登

剿灭

吴智清

(即东海霸)

赞旗

人船数不明

李宗潮、游国勒、林阿发

投城

李相清

(即金帖养)

绿旗

人船数不明

冯联贵

溃散,余部附黄旗

郑流唐

(即郑老同)

不明

人船数不明(投降时随带

388人)

不明

投诚

注1:各种资料对匪目匪众姓名、绰号的记载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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