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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8章 晋(6/6)

本上由朝廷显宦子弟把持。西晋初年刘毅上奏陈述九品有八损:今之中正,不精才实,务依党利,不均称尺,务随爱憎,随世兴衰,不顾才实,衰则削下,兴则扶上,以致上品无寒门,下品无士族。

与刘毅同时的段灼也:今台阁选举,涂塞耳目,九品访人,唯问中正。

故据上品者,非公侯之子孙,即当途之昆弟也。得上品的官僚贵族子弟极易步入仕途,而且升迁迅速,他们一入仕,即可担任尚书郎、秘书郎、着作郎、散骑侍郎、黄门侍郎等职闲位重的官职,这些官职也由此被称为清官、清职.晋武帝初年虽多次下诏征用寒素,试图加强皇权对官员选拔的干预,改变寒门下品升进无路的状况,但终难扭转现实。如诗人左思在其《咏史诗》第二首中感叹的那样:郁郁涧底松,离离山上苗,以彼径寸茎,荫此百尺条。世胄蹑高位,英俊沉下僚,地势使之然,由来非一朝。太康元年(公元280年),晋武帝在灭吴之后颁定的户调之式中,不仅允许官员据官品占有土地和人口,而且规定士人子孙亦如之,给予在政治上已享有实际权利的士人以经济上占有人口并免除徭役的特权。

这样,汉魏以来政治经济势力不断上升的世家大族终于形成为封建地主阶级中一个特权阶层,士族门阀制度因而确立,门阀士族遂成为东晋南朝政治中一种最为活跃的政治势力[]。

颁布法律,依法治国《泰始律》是晋武帝司马炎在泰始三年(26年)完成并于次年颁布实施的,但在他的父亲司马昭辅佐魏政期间就开始了。当时司马昭命贾充、羊祜、杜预等人参考汉律、魏律开始编纂,到司马炎建立西晋后不久完成。因颁行于泰始年间,故又称《泰始律》。张斐、杜预为《晋律》作注解,经晋武帝批准“诏颁天下”,注与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因此该律又名《张杜律》。

《泰始律》是中国封建社会中第一部儒家化的法典,其主要特点是“峻礼教之防,准五服以制罪”。在损益汉《九章律》和魏《新律》的基础上,《泰始律》为20篇,计为刑名、法例、盗律、贼律、诈伪、请赇、告劾、捕律、系讯、断狱、杂律、户律、擅兴、毁亡、卫宫、水火、厩律、关市、违制与诸侯律,共620条,265个字。《泰始律》比前代律令的内容有所放宽。它“减枭、斩、族诛、从坐之条”,对女子的判处也有从轻从宽的用意。《泰始律》的这些变化,使其在实行中能够起到缓和阶级矛盾和统治阶级内部矛盾的作用,有利于巩固司马氏的江山。《晋书.刑法志》称其“蠲其苛秽,存其清约,事从中典,归于益时”。

《泰始律》在中国法律发展史上有着很重要的地位,南北朝乃至隋唐的法律无不打上它的烙印。

《泰始律》以宽简着称,是中国古代立法史上由繁入简的里程碑。晋律还是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唯一通行于全国的法律,并被东晋和南朝所沿用,也是这一时期承用时间最长久的一部法典。

大封宗室,罢州郡兵司马炎鉴于魏宗室衰微,帝室孤弱,终致灭亡之教训乃大封皇族为藩王,以对抗士族。始则封王不就国,官于京师以辅皇室,继则分遣诸王就国,都督诸军事,后又出使镇要害地。此举目的,是为对抗士族中野心家。但“八王之乱”证明,这种政策反而使这些手握重兵的诸王中涌现了许多野心家。

西晋之所以重任宗室,实际上与其政权的结构有关。晋是以皇室司马氏为首门阀贵族联合统治,皇室作为一个家族驾于其它家族之上,皇帝是这个第一家族的代表,因而其家族成员有资格也有必要取得更大权势,以保持其优越地位。

全国统一后,司马炎下诏:“悉去州郡兵,大郡置武吏百人,郡五十人”,即规定:(1)诸州无事者罢其兵。

(2)刺史只作为监司,罢将军名号,不领兵,也不兼领兵的校尉官。

()实行军民分治,都督校尉治军,刺史太宋治民。

罢州郡兵,一方面可使地方官专心民事,另一是扩大承担赋役的课丁。兵役是东汉末年以后农民最沉重的负担,免除这负担,对恢复生产意义重大,但也因悉去州郡兵,连治安都没办法维持,因此到公元01年,天下大乱时,无力控制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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