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盛顿海军军备条约(3/4)
火控仪器和测距仪、速测仪;(4)所有的丹药、炸药和水雷;(5)所有的鱼雷、鱼雷战斗部和发射管;(6)所有的无线电报装置;(7)驾驶指挥塔和所有的舷侧装甲、所有的推进器。
4,舰船解体工作开始实施的时间:
(a)根据本章第2款第一节规定方法废弃的舰船,按照第3规定废除其作战能力的相关工作,需在本条约生效后六个月之内完成,而舰体的废弃工作需在本条约生效后的十八个月内完成;
(b)根据第2款第二、三节规定需拆毁的舰船,以及根据第3款需解除战斗力的工作,需在其替换舰船完工后立即开始,不迟于此时期开始后六个月内完成。其根据本部分第2款所规定的解体的工作,需在其替换舰船不迟于完工后十八个月的期限内完成。如果其替换舰船的建造工程发生耽搁,则其根据本部分第3款所规定的解除战斗力的工作,需在其替换舰船铺放龙骨后四年之内开始动工,并在此工程开始后六个月之内完成。其根据本部分第2款所规定的解体的工作,需在其解除战斗力的工作开工后十八个月的期限内完成。
第三部分舰船的替换工作
主力舰的替换工作需按本部分的第一节和第二节的时间表进行。
第一节替换规则
(a)主力舰在服役20年后,将由新的同型舰船替换。替换舰船的规模不得超过第一章第四条和第七条的规定,铺放龙骨的时间,不得早于被替换舰船建成后的第17年。主力舰除符合第一章第二条第三段或本部分第二节之时间表规定的之外,在1921年(明历五百五十三年)8月8日之后十年内不得开工建造;
(b)各签约国有义务迅速、及时的向本条约其他签约国通报以下内容:
(1)将要被新建舰船替换的主力舰的舰名;
(2)政府批准建造替换舰船的日期;
(3)替换舰船龙骨铺放的时间;
(4)即将开工的舰船的标准排水量,以及其主要技术规格,尺寸,即标准排水量时的水线长度、水线及其以下部分的最大宽度;
(5)新建舰船的下水日期以及其下水时的标准排水量及其主要技术规格,标准排水量时的水线长度、水仙及其以下部分的最大宽度;
(c)各签约国在主力舰发生以外事故和损失时,可以立即建造替换舰船,需要遵从本条约第一章第四条和第七条以及其他相关条款的规定。该国的舰船替换计划可依此时间而提前顺移;
(d)任何依条约规定得以保留的主力舰不得进行重建或其他大规模改装。舷侧装甲、主炮的口径、数量和型号不得进行改动,以下情况除外:
(1)法国和意大利因其主力舰的吨位在限制水平之内,因此其加装防雷舱段、装甲以及增大主炮口径的工作可以进行。但是主炮口径不得超过十六英寸(四百毫米);
(2)英国海军可以完成“声望”号战列巡洋舰已经开工但被暂时搁置的装甲加强工作。
第二节主力舰的解体和替换
(略)
第四部分定义
关于本条约中涉及的名词之意义解释。
主力舰:
未来建造的主力舰,其定义为:用来进行战斗的舰船,其排水量超过10000吨,或主炮口径超过8英寸(二百毫米)。
标准排水量:
即舰船的标准排水量。为该舰建造完毕后,搭载人员、动力系统可操作、搭载航行所用之一切物品,包括武器、弹药、乘员所用之全部物资与淡水、混装储备和用于作战的一切装备,但不包括额外的燃料、食物与淡水。
本条约中的“吨”,除特别表明“英吨”的场合外,一律指折合1000公斤的吨。
现有的已建成舰船,其排水量吨位衡量标准将与其本国目前的度量衡系统一致。但是,今后任何一国以公吨为标准所声明的排水量依据本条约将被认为是吨。
今后建成的舰船,排水量将以此为准。
第三章综合条文
第二十一条
在本条约有效期限内,任何签约国如果受其国家所面临局势之影响,出于国家安全角度的考虑而要求增加海军军力,则其余签约国应举行会晤以讨论修改条约相关条文的问题,并在相互协商的基础上制订本条约修正案。
考虑到未来工业技术和科学的发展,合众国(美国)在征求本条约其他签约国意见后,将在本条约签订生效八年后,召开签约国全体会议,考虑各方面变化,作出修改,使本条约适应此时之形势。
第二十二条
无论何时,本条约任何签约国之一如果处于战争状态,且该战争的进程业已影响到作为该国国家安全保证的海军军力,则该国可以在通知本条约其他签约国之后,在战争期间暂时终止执行本条约,但条约第一章第九条和第十三条除外。该国需向其他签约国提出按照当时的紧急状态需要搁置履行本条约的通知。其余签约过需要进行磋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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