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01章(1/2)
仔细看了一下3244楼。感觉分析的比较理性和合理。
有些好奇的是在新婚姻法下,以楼主和前妻的离婚案例,你的前妻是否相对可获得更多财产分配或赡养补偿呢?在大多数情况下我想法律的承诺比个人承诺要靠谱,呵呵。之所以好奇,是因为对国内的女性弱势群体比较关心,事实上她们需要更多人的关爱,中国妇女的自杀率是全球最高的,这是一个非常奇怪悲哀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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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中国妇女自杀率高,得区分开来:实际上是中国农村妇女自杀率高,而不是城市妇女。农村妇女受教育程度低,理性思维能力差,农村男女平等做的差,大男子主义严重,家庭暴力普遍,男人素质差,及婆媳矛盾多(大部分住婆家),又受到贫困、乡干部压迫等外力逼迫,自杀工具(剧毒农药)又唾手可得,缺乏宗教组织、妇女援助组织的关怀——所有这些因素交织,造成农村妇女自杀率高;农村医疗条件差,又造成抢救困难,死亡率高。很多妇女因为和家人生气,冲动之下弄瓶农药一喝就完蛋。但其实细究起来,造成她们自杀的冲突本身往往不值一提。而抢救过来后,很多人不会再选择自杀。没办法,人的眼界越窄,思维就越狭隘,越容易冲动。
相比之下城市妇女就幸福多了。
这样来看,城市受过教育的白领女性,已经很难说是弱势群体。知识水平、谋财能力、男女平等对妇女的保护,以及她们所遇到的男人的素质,决定了她们差不多已完全实现了男女平等。
以前妻的为例:她无论如何都不能被看做弱势群体——她住着240平的复式小别墅,开德国车,职业是公务员,福利优越,她本身又是副处级,在二线城市拿7000月薪,而且离婚时给她定的孩子抚养费只有400,纯象征性的——这样的境况,怕是很多男人都比不上。
不能说男女青春价值不等价,男女青春在绝对意义上是等价的,而其不等价是社会赋予的意识——小农社会残余了男子挣钱养家、美妇嫁有钱人的“郎才女貌”观。其实谁说男人青春就不可贵?比如说我,谁有这本事让我放弃现在的所有重回一无所有的20岁,我一秒都不犹豫,马上就换。
小农残余指导下,很多女性结婚就放弃了对自己的要求,无论知识、教养都停止了进步,越来越变得庸俗不堪。而一些人甚至连容颜都懒得保持(保持年轻状态是个很累的事,天天重复枯燥的锻炼、减肥等等对意志不坚强的人来说很难做到),这必然导致自身的贬值。而男子(仅是事业有成的男子)因不得不每日与社会打交道,结婚后还会继续成长,教养、经验、学识有不断提高且日益成熟,并且熟知女性心理后还特别容易讨女人欢心,所以显得有魅力了。说男人越老越值钱,只是针对少数学有所成、商有所成、仕有所成的男人,而一个40多岁又一事无成的老男人,谁也不会喜欢的。
中国有关婚姻法律的制订是以一个现代西方式文明国家的标准为准绳的。一夫一妻、男女平等,这是中国婚姻法律的基础。这样一部法律自然是对的,但它不能公平地解决一个小农向现代工业国家急速转轨过程中产生的各种乱局。它无论怎么规定,具体到每一对个体,它都会有不公平之处。
所以,这部法律不可能使所有人都满意。只能说,它是一个现代文明国家必须有的一部法律。
而既然是男女平等,那么必须把女人作为与男子在权利、义务上对等的个体考虑。女人不应在法律上享有显而易见的优惠。无论男女在婚姻内如何分配自己的角色,在这部法律面前,必须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这就涉及对婚姻财产的分割,也必须遵守这个原则——既不能让女人吃亏,但也不能让男人受害。
所以,现行婚姻法有关条文和司法解释我认为方向是正确的。
而具体到个体怎么执行,我认为在法律基础上,男人愿意给予对方额外的照顾,那是道德范畴。我们可以说一个斤斤计较的男人不够大度豁达,但不能说他违反了法律。而法律与道德,不可以混为一谈。该谈法律时按法律,该谈道德时按道德。
我本人离婚时就是如此操办的。当时为婚姻财产分割问题上也很不愉快,对方提出要拿走四分之三的财产。我没有答应,丢下一句话:原则上各50%,具体到分割我可以让你一些,但四分之三绝无可能;协商不成就上法院,法院判我净身出户都没意见。
对方没有上法院,因为即使去了也不可能拿走四分之三。
最后的结果,是她拿走约五分之三。被她多拿走的部分,是我认为我作为男人该让步的最高限度。
而之后我离开了那里,除了一套房子被我卖掉作为在北京混的原始本钱外,其他一切东西全给了她。这是我离婚后让步的方式。
这是我的处理方式:法律归法律,情义归情义。依照法律谈判时我如同商人一样冷酷,原则定下后执行起来又恨温情。先小人,后君子。我不会用情义替代法律而让自己吃亏,也不会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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