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52章
选自《百度百科》
战争法(也称武装冲突法)是关于战争中可接受行为的法律。在除内战以外的情况下,战争法也被视为国际公法(万国法)的一部分。分类 战争法可分为两大类: 战时法,关于战争中可接受行为的法律。 诉诸战争权,关于使用武力的可接受理由的法律。
战争法 (h las f ar)
慨述
战争或武装冲突中调整交战国之间和交战国与中立国或非交战国之间关系以及作战方法和手段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它的作用在于保护中立国、非交战国和交战国的合法权益,保护平民,并使交战人员和战争受难者免遭不必要的和非法的伤害。虽然国际法禁止在国际关系中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但在生产资料私有制、阶级和国家存在的情况下,产生战争的根源还存在,因而限制和约束作战手段和方法,以减少战争的残酷性,具有现实和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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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争法条约
关于战争法的主要条约 从19世纪中叶到20世纪80年代末期,国际社会缔结了大量关于战争的条约。在这些条约中,内容涉及较广的是1856年的《巴黎海战宣言》、1899年和1907年的海牙公约和1949年的日内瓦四公约。
战争法可分为两个部分:
第一部分
是关于战争或武装冲突的开始和结束以及在此期间交战国之间、交战国与中立国或非交战国之间法律关系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
第二部分
是关于作战规则,即关于武器、其他作战手段和作战方法以及保护平民、交战人员和战争受难者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
战争犯罪及其责任
一、战争犯罪
根据《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宪章》的规定,战争犯罪包括三种罪行,即破坏和平罪、战争罪和反人道罪。
(一)破坏和平罪。就是计划、准备、发动侵略战争或从事违反条约或保证的战争,或参与这些罪行的共同计划或阴谋。
(二)战争罪。就是违反战争法规和惯例的罪行,包括虐待或放逐占领地的平民、杀害或虐待战俘、杀害人质、掠夺公私财产以及毁灭城镇或乡村的罪行
(三)反人道罪。就是在战争发生前或在战进行中,对平民进行谋杀、灭绝、奴化、放逐及其他非人道行为。
在现代战争法,战争犯罪是指违反国际法基本原则,策划、发动侵略战争,破坏和平,违反战争法规和惯例,违反人道主义准则的各种犯罪行为。
战争从来不是无法无天的,特别是 1949年《日内瓦公约》签订后,不论是国际性武装冲突还是非国际性武装冲突,都应遵守战争法相关规定,特别是有关作战手段和作战方法的禁止性或限制性规定,以及武装冲突中人道主义保护规定。这些规定包括:禁止不分青红皂白的攻击和背信弃义的作战行为;禁止使用生物、化学武器和改变环境的技术;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特定的常规武器(如对地雷、燃烧性武器的限制);禁止以平民居民为攻击对象;禁止对民用饮水设施和含有危险力量的工程与设施进行攻击;禁止将医疗队和医院作为攻击的对象;战俘应受到人道主义待遇,不得对他们施加暴力、恫吓、侮辱或将其示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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