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1章 假像(2/3)
来了这么多变化。如果是十项二十项伟大的发明创造呢?那会带来多少变化。然而因为没有相关的律法保护,百姓不愿意花大量钱帛去研发。就象这个祖阳,他前前后后花了十几万贯,有几个人能象他这么做。并且他是成功了的,如果不成功,这十几万贯用什么手段收回来?”
“王卿,那个处罚还过重了。”
这道奏章先是张商英草写,王巨再做了修改。
主要有两点。
第一点是专利持有人本身的政策,发明者必须持有相关技术到所在州府报批,然后再交纳百分之一的专利认可费用。好比祖阳,他花费了十八万贯,那么就得交一千八百贯的认可费。
为什么要交纳这个费用呢,因为官府接到报批后,必须派人甄别是不是你发明的新技术,或者是不是你独家技术。
否则可能就会有一些歹人将别人的技术拿过来报批。那么弄不好真正技术持有人,以后却不能使用这个技术了。
因此这个甄别会十分麻烦,必须交给中书,再由中书交给各路转运司。再由各种转运司官员一一甄别,确认没有其他人拥有这种技术,最后才能认可。
如此一来,会不会产生大量的费用?
百分之一的认可费就是支付这个费用的。
所以有了后面的规订,报批后就属于审核阶段了。但从报批时起,国家就开始对报批人的技术拥有进行保护,只不过经过两年甄别时间后,才能算是报批人真正拥有此项技术。
实际与后世的专利法差不多,区别就是审核时间更长。
再就是官府接到报批后,必须送到中书。中书单设一库存放起来,以备以后处理相关的纠纷。
除此之外,那就是以后每年其技术拥有者,还要交纳千分之二的费用。如祖阳,他每年还必须得交三百六十贯。
这也非是国家想敛财。此法不设则己,一设以后肯定会产生纠纷,也会分散相关官员的精力,当然,也会产生一些不必要的浪费。
但这些费用并不是剥削发明者,就象祖阳这个新式织机。
如果此法通过,以后从名义上来说,其他人想要得到这种技术,那就必须从祖阳手中购买,不说是十八万贯吧。最少得支付一个两万三万贯,那么祖阳不但能将研发费用收回去,说不定还能发上一笔大财。
然而也不算是对祖阳的偏袒。
这是成功的,如果失败了怎么办?
一无所有!
第二点就是针对其他人的政策与律法。
如果不经其本人允许。其他人剽窃其技术,或用强迫手段迫使其本人交出其技术,那么必须处罚十倍以上的罚金,其中一半重新分配其本人,严重者还会黠字流配三年。
也就是谁剽窃了祖阳的技术,那么官府就会对剽窃者处以一百八十万贯的罚金。若没有,能抄出多少就是多少吧,抄出一百万贯,五十万贯补偿给祖阳,余下五十万贯,则是官府所得了。想一想敢剽窃的,身份还能简单吗,如果没有这一半所得,各地官员那有这个动力去盘查?
这是一次破天荒的举措。
想一想两世吧,中国对外人真他娘的慷慨啊,四大发明造就了整个西方文明。甚至手把手地教倭人高丽人造纸烧瓷器,就连大和尚鉴真到了倭国,还手把手的教倭人生产豆腐。
然而到了王巨前世,西方人与倭人如何对付中国的,因为西方的封锁,那怕前世中国成为gd第二大国,实际购买力第一大国,机床、芯片、发动机这三样工业最重要的技术,仍然很落后。
不要提钱,花再多的钱,人家也不卖给你,怎的!
因此为了保护持有者手中的专利,王巨提议课以十倍罚金。赵顼说太重了,也是指这个十倍罚金。
王巨想了想说:“陛下,那就四倍吧。”
四倍对于某些人来说还是很重,但不重不行哪。
“那就这样吧……王卿,你说这种织机能织大食布?”
大食对宋朝交易的商品主要就是各式棉布、玻璃、香料与玉石。
其中棉布占了很大的比例,即便在赵念奴推广下,如今黎布不论销量,还是价格,依然干不过大食布。
原因很简单,也非是宋朝人“崇洋媚外”,而是棉花的不同,南方的是粗绒棉,大食那边则是真正的长绒棉。
不过棉花开始普及了,这些年已经推广到了福建路与江南西路、荆湖南路南部地区,甚至江南东路与两浙路也有少量百姓开始种植。
因此织布技术得以推广,大量价格低廉的宋朝棉布,就能挤压大食布的市场。
那么两边贸易数量就会急剧扭转,利于金银回流。
然而王巨一直没有让人研发新式织机,原因还是很简单,保护黎人。不是对黎人有感情,岭南许多黎蛮就是靠黎布谋生的,如果研发出新式织机,而且是“国营企业”木棉司在主持,那么就能迅速推广,许多黎蛮就惨了。
一旦活不下去了,黎蛮可不会讲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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